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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元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GuangYuan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GY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有关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四川省广元市。

第二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广元市民政局,接受广元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赈灾济民、扶弱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安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慈善救助工作,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促进广元慈善事业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开展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广元市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款物;抚慰救灾勇士。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资扶助。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按照捐赠人意愿,实施各项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经广元市民政局批准,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八)组织慈善宣传,传播慈善文化,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广元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协调和指导市内各地的慈善团体,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十)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订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于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元市民政局同意。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高级顾问、顾问。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和项目部正、副主任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其它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会议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本会设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中可设执行副会长1名,具体负主持慈善工作;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常务副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权:

(一)会长职权

1、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会长不驻会的情况下,受会长委托,代行其职权。

(三)副会长协助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工作。

(四)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与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经费来源:政府补助、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兴办实体、捐款利息,以及从捐款中按不超过10%比例提取等。

第二十八条 捐赠资金支出范围是:

(一)安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慈善救助。

(二)符合本会宗旨,按捐赠者意愿进行定向救助。

(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九条  工作经费支出范围是:

(一)慈善宣传、大型活动和各种会议所需费用。

(二)本会的办公、接待等费用。

(三)奖励对慈善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等费用。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三十条 本会实行社团组织财务会计制度。        

(一)配备会计、出纳,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慈善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账几种主要账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账薄(包括捐赠实物账)。

(三)慈善会每半年将捐赠款(物)情况向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报告。账目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核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一)凡收到捐赠、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四川省财政厅监制的公益性捐赠专用收据给捐助、义举单位或个人,按《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账。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其余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二)捐赠接受实物,统一进入救灾物资仓库,按照仓库物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仓库必须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应设品种、数量及金额栏目。

(三)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大类。分别由办公室和各部门建立财产账册,财务部建立总账定期进行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广元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元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元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元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12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广元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 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广元市慈善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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